与此同时,代表需求端的江内和华南地区的港口,近期库存更是不断刷新着年内新高,部分港口甚至面临疏港的压力。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将北京、天津等12个省级电网及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今后电网企业需要深入贯彻全寿命周期资产管理理念,以确保资产长效运营为目标,降低资产运维成本。
因此,下一阶段需要尽快探索交叉补贴解决方案,各试点省份逐步开展交叉补贴摸底、测算和核定工作,统一研究提出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的政策措施,在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的同时,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输配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的重要条件,对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丰硕成果意义重大。截至目前,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已覆盖全国半数省级电网,改革进入全面提速阶段。例如,意大利输电行业针对解决输电阻塞的建设项目等专项投资设定了1-2%的额外监管回报率,香港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类资产设定的监管回报率相对高出1.1%因此,对于电网企业开展普遍服务、开再生能源通道送出等项目,建议基于激励引导原则,给予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以激发电网企业开展此类项目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如果参照一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可能导致电网企业普遍服务投资激励不足,监管机构需要考虑设置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对这部分投资进行保障。
目前,从五个省区试点情况来看,通过开展核减一些不相关的输配电投资和成本费用,强化严格的成本约束和输配电价格监审,五省区平均核减比例为16.3%。与企业会计成本有所区别的是,电网企业定价成本需要用于输配电服务,同时费用合理。在我国的能源政策,特别是能源规划中,这二者的含义与逻辑演进,并不总是令人满意的。
总结:事实性的结论与规范性的含义因此,关于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问题,事实的判断有两条:1.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效率前沿,偏高。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经济发展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价值判断。而构建在这个概念上的事实判断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比如GDP的比较。事实判断本身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事实判断属于描述性判断;而价值判断是关于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什么应该的表述。而这个价值标准,实在没有任何哲学或者心理学上的依据,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为什么要趋同呢。
就是不知道,这一价值判断的标准,也就是其比价合理与否的标准在哪里?分析一些报道的逻辑,似乎其标准是发达国家,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盟,其居民电价都是大大高于工商业的。以上是电价机制的角度,也就是说基于成本传导或者市场机制形成的电价。在开始正题之前,笔者先就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做一个阐述。而这个假设,可能是有问题,或者不全面的;另外的问题就是现实信息或者方法论的不完备,使得对事实的认识手段不足。
这个角度也可以构成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那么无疑,我国应该维持较高的能源价格水平。现实中,电价还经常是一种手段,帮助实现特定的政策意图与目标,比如抑制消费,改善能源安全状况,在我国这样一个家底不厚的国家,助力可持续发展(跨期的可消费数量不至于减少过快或者耗竭)。而局部好了就ok,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或着说,其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各国的电价应该是趋同的,这是好的。
这很容易理解,这样说明效率最高,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最便宜的电价,让社会的所有人收益,或者同样的电价水平,所需投入的资源最少。缺乏价值判断标准、或者价值判断标准不明确合理、价值判断偏向某个利益相关方等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这一标准,通常也是衡量一个政策是好还是坏的首要标准。如果用于电力支出的份额多了,那么用于其它支出的份额就必须减少。
它无法说明居民消费电力的负担程度。如果利用这部分政府收入,支持其他方面(比如居民收入、其他消费)的税收减免,可以取得额外的消费与增长效应。因为关于事实本身,可能就暗含着价值标准假设。只有加上价值判断的标准(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事实的判断才能导出价值判断,从而具有总体上的改变方向与行动含义。如果说为了照顾最低收入阶层(价值标准:最低收入阶层是需要照顾的,这是重要的)而推行补贴,形成这种比价关系,那又何来不合理一说呢?也仅仅是因为包含补贴而不同。之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等同中国电价相比其他国家是高还是低,与中国电价应该比其他国家高还是低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
中国电价比国外低,就意味着中国需要涨价吗?那可不一定。就这个标准而言,长距离输电显然不是一个好政策,因为它投资损耗巨大,输配电成本很高。
那么中国电价的美元价格比欧洲低就说明中国电价低这个事实了吗?如果以美元为标准,这无疑是个正确的事实,但是这也是一个没有任何含义的事实。但是这一标准的道理在哪里呢?如果发达国家更合理,为什么不改成发达国家那样呢?这个不合理的判断,似乎并没有显性的标准,本质上是一个补贴程度的问题。
诚然,如果标准是现实支出的占收入的份额,那么这无疑也是一个正确的事实。更进一步,工商业电价高了,居民电价低了,居民整体就负担减轻了也是有很大疑问的,这也只对最低收入阶层有实质性意义。
而面对中东部的雾霾,关于输电可行性的论证,全部都是输电可以减少雾霾,即使这一事实判断是正确的(这也是有争议的),那么需要发展输电的结论也必须建立在中东部好了就ok的价值标准之上,而不是整体效率标准福利水平的差异既来自消费量的差别,也与消费价格相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证研究不能做到客观,因为我们在一些基本价值上可以取得一致,也就是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的一致意见。而局部好了就ok,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而这个假设,可能是有问题,或者不全面的;另外的问题就是现实信息或者方法论的不完备,使得对事实的认识手段不足。在我国15%居民消费对85%的工商业消费的格局下,只要有交叉补贴的存在,就必然是这样一个比价关系,没什么合理不合理之说。
就是不知道,这一价值判断的标准,也就是其比价合理与否的标准在哪里?分析一些报道的逻辑,似乎其标准是发达国家,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盟,其居民电价都是大大高于工商业的。之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等同中国电价相比其他国家是高还是低,与中国电价应该比其他国家高还是低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
总结:事实性的结论与规范性的含义因此,关于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问题,事实的判断有两条:1.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效率前沿,偏高。但是这同样是个不合理的判断标准。
而这个价值标准,实在没有任何哲学或者心理学上的依据,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为什么要趋同呢。从用电方而言,其距离发电端地理位置遥远,同样的价格体系下无法同地理位置更加接近的用户竞争;而从发电端而言,其远距离输送到受端(加上输电成本还有损耗),也在很大的可能上无法跟本地电源的竞争力可比。整个输电政策的好与坏,不能偏向其中的某一相关方,而应该首先是个整体的问题。通过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可以有效地降低电价。
要衡量中国电价高与低,必须与收入水平比较,以消除衡量单位的影响,比如看看消费1000度电在收入中的比重。之四:(隐含)价值判断标准偏向某一相关方任何的政策调整都有赢家与输家,但是政策本身首先需要是一个做大蛋糕的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即使有输家,政策的改变也会有足够的剩余去补偿输家。
由于各个货币单位不同,跨国的电价水平的比较必须基于一种度量,通常是美元。如果说为了照顾最低收入阶层(价值标准:最低收入阶层是需要照顾的,这是重要的)而推行补贴,形成这种比价关系,那又何来不合理一说呢?也仅仅是因为包含补贴而不同。
在开始正题之前,笔者先就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做一个阐述。如果用于电力支出的份额多了,那么用于其它支出的份额就必须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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